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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最新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来源: 名律网 2023-03-13 10:01:58

最新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标签: 保健食品 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食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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