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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功能塑形衣未达美体效果 消保委出手化解双方的主要矛盾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2022-08-31 17:09:38

【案例简介】

刘女士到长兴县消保委反映称:其于2022年4月份在某美容店陪同其闺蜜做美容时,店员告知刘女士的身体存在脊柱侧弯、臂畸形等问题,推荐刘女士购买她们的功能塑形内衣,称通过穿功能塑形内衣,加上做一些美体项目,就可以改变自己身体存在的不良情况,打造完美身材。出于对完美身材的追求和即将到来的婚礼,刘女士迫不及待地让店员联系厂方工作人员给其量身定制了一套总价10800元的功能塑形内衣。当时刘女士因资金紧张,先支付了6000元,后又给商家支付了2000元,共支付了8000元。而刘女士穿了三个月后,却感觉该功能内衣的塑形效果不佳,认为商家宣传上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商家退款,于是找到县消保委请求帮助协商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兴县消保委在受理投诉的同时立即展开调查,在掌握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刘女士认为:店方承诺穿塑形内衣能达到“7至15天胃,消除妈妈臀,胸大一个罩杯”等效果,但实际上并未达到最初商家承诺的宣传效果,自己身形上并未有明显变化,存在虚假宣传现象,要求美容店退还购衣款。而美容店表示:刘女士通过塑形衣达到了一定的改善身材的效果,且距刘女士当时消费时间已过去三个月,塑形衣存在明显的使用痕迹,无法进行退款。县消保委认为该美容店在销售该塑形衣时承诺的效果为“7至15天胃,消除妈妈臀,胸大一个罩杯”等,而根据消费者实际反映的情况,并没有达到实际效果,且每个阶段的服务项目的效果并未让刘女士确认。在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美容店一次退还刘女士人民6000元。刘女士对此表示认可,并对县消保委的工作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根据浙版《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因此,本案中商家应当对其提供的功能内衣的宣传效果负责,因未达到其宣传效果,与消费者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存在出入,其应当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款需求负责,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消费警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大消费者追求身形上改善的行为无可厚非,但面对如今形形色色、眼花缭乱的美容塑形类产品和服务,广大消费者还需结合自身现实情况,理作好权衡,避免因商家可能存在诱导消费的宣传而冲动消费。切莫因一时的冲动消费,而引起不必要的消费纠纷。同时,消费者还应当对该类产品服务消费时的各类合同条款、购物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保存,若发生消费纠纷,请携带相关证据及时到当地消保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

标签: 虚假宣传现象 功能塑形内衣 美容机构 美容塑性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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